英诺激光: 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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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6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光伏等新业务发展实际需要,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
模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全资
子公司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英诺”暂定名,待注册)
为实施主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属于董
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 资金 净额
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 [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入募集资金
                               常州英诺
                               香港英诺
                               常州英诺
                               英诺激光
                      合计              48,527.73   30,846.35
  注1:2021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额。
  注2:2022年4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
地点。
  注3:2022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公司
为实施主体。
  注4:2023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香港子公司为实
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注5: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
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
建设周期延期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注6:2023年7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进行内部结构
调整,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
     三、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建设的生产项目,
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0,866.57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1,263.71万元。
  今年以来,公司的TOPCon激光SE直掺设备在提效、产能、碎片率等多项关键指
标上获得多家重要客户的认可,累计签约近20GW,并将开发系列化激光设备持续服
务客户。因此,公司计划租赁新的生产场地并增加江苏英诺为实施主体,满足光伏
等新业务的产能需要,加快生产项目的建设。公司拟增加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
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           常州英诺激光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本次增加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投
项目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
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暂定名)
  法定代表人:晏恒峰
  执行董事:ZHAO XIAOJIE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锦程路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通
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
发;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拟对其持有100%股权。
 (注:江苏英诺正在办理工商注册,以上信息以实际工商注册为准。)
  五、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在常州租赁厂房扩大光伏等新业务的产能建设,此次增加江苏英诺为生
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系综合考虑公司产能规划布局等因素所作出的决定。本次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根据光伏业务的实际需要,增
加募投项目之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
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增加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
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当下业务需要和充
分了解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后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速生产项目的建设,加快公司
新业务的发展。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募投项
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及用途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未来发展战略、产能规划布局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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