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九月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
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新能源”)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鸿新新能源签署的《单晶硅片
购销框架合同》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
处。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鸿新新能源本次签署《单晶硅片购销框
架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三)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鸿新新能源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
要报备文件予以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鸿新新能源签署的《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鸿新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交易对方
为正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新能”)。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泰新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正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350208346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陆川
注册资本 215,451.6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7 日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吉盛路 1 号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经营范围
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正泰新能为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鸿新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
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鸿新新能源与正泰新能签署《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
硅片购销框架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已经鸿新新能源与正泰新能双
方盖章确认,上述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泰新能自 2023 年 9 月至 2026 年 8 月期间向鸿新新能源采购单晶硅片,总供货
量约 15GW,每年供货量约 5GW,买卖双方具体购销数量及发货时间以双方签
订的“月度采购合同”为准。《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就产品规格、数量与定
价、支付方式、交货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保密、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正泰新能具备与鸿新
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
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刘渊恺
经办律师:
熊洪朋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