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四、 发起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六、 发行人的业务 ··················································································7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七、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8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十九、 结论意见 ··················································································19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21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22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京电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20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
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的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
的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
根据发行人在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或“最近一期”)的相关变化情况,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并应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定
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本所律师
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
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
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评级、商业判断、投资决策、境外
法律等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验资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事项发表意见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不具备对该事项进行
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适当资格和专业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仅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
构的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报告期、近三年一期 指 2020-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
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 指
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总称
注册于香港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元盛电
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Topsun Electronic Technology (Hong Kong)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Co., Limited)之香港法律意见书》及《香港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Hong Kong CEEPCB Limited)之香港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为合法成立、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其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行有效的
《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章 程 》 ,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的结果,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
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
期定期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
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四、 发起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京港投资、香港中扬和杨林先生,分
别持有发行人 20.05%的股份、11.72%的股份和 6.27%的股份,其中京港投资是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杨林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6.27%的股份,并持有京港投资 95%的股权,通
过京港投资控制发行人 20.05%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6.33%的股份,仍是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
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
序 股东名称/ 借款/担保
持股数量(股)股 份 数 量 质权人 用途
号 姓名 金额(万元)
(股)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港投资 122,858,454
合计 161,286,156 67,191,000 - - 21,8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京港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林合计质押发行人股票
经营流动资金;(2)京港投资日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置换京港投资及
杨林前期质押融资。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
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
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3 年 7 月 5 日,惠州
市市监局对发行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备案。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
《2022 年审计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书》
《泰国法
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中京、
香港元盛、广泰电子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香港中京、香港元盛、广泰电
子的股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争议;香港中京、香港元盛从事销售和贸易业务,
在香港开展上述业务无需取得许可证或牌照;广泰电子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
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的经营范围变更如本章上文第“(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部分所述。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发行人目前的
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根据发行人近
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的 97.12%;发行人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943,861,613.14 元,占发行人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的 96.38%;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853,182,433.24 元,占发行人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的 96.89%;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300,132,385.38 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98.31%。
基于上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
《2022 年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控股股东京
港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分别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为京港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5%的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林先
生,通过直接持有和控制京港投资合计控制发行人 26.33%的股份。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中京电子的关联关系
京港投资直接持股 100%、且杨林担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的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合营企业,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 50%的
财产份额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
然人,其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三章“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的自然人
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
然人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在发行人控股股东京港投资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员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法人包括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此外,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 1-3、6、7 项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
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采购类型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新加坡元盛 采购商品 36.67 111.62 51.61 -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销售类型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新加坡元盛 销售商品 1,163.13 2,129.82 1,161.76 1,301.75
(1) 关联担保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杨林 892,304,799.33 2021 年 7 月 15 日 2029 年 7 月 14 日
(2) 收购银城富力股权
司股权转让协议》,购买银城富力 100%股权,以获得其持有的 13,665 平方米的住宅用
地及地上建筑面积为 7,246 平方米的宿舍楼建筑,用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核心高管
与核心技术骨干的福利住房建设。本次交易前,黎星光、京港投资、梁保善分别持有
银城富力 44.44%、40.74%、14.81%股权,黎星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的亲属,
京港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价格为 11,000 万
元。2022 年 6 月,本次交易完成交割,银城富力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往来款性质
新加坡元盛 应收账款 723.55 522.66 370.77 275.32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往来款性质
新加坡元盛 应付账款 15.62 55.01 30.79 -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关键管理人
员报酬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惠州中
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
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内部治理制度
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京港投资、杨林先生出具的《惠州中京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作出了有约束力的承
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五)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依法进行有关公
告时,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对外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与保证》,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重要子公司有效存
续。
(二) 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
(三) 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新增租赁 1 项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
承租方 出租方 不动产权证编号 地址 租期 用途
号 积(㎡)
苏(2019)苏州 2023 年 5 月 1
中京电 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
子 路 15 号 1 幢 605 室
权第 0059269 号 月 20 日
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是相应租赁物业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有权依法出租其所
拥有的物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五)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新增取得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
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 4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
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取得 1 项软件著作权,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
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新增取得域名。
(六) 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主要通过购买、自建、
自行注册所得,均已取得相应产权证书,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七)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抵押、质押情形外,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受限制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合同、
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关联交易”
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
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关联交易”
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基于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杨林先生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该等担保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报告期内发行
人存在的数额超过其净资产 1%的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发行人基于正常经营
活动中产生,并不存在违约或纠纷等情况。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做
出有关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事项的安排或计划。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的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发行人变更注册资本、修改
公司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进行相应的修订。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
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等规则未进行修改。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和相
关公告文件所作的审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金鹏、李诗田分别签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发
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
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最近一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2023 年 1-6 月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 6,914,126.03 元。
(三) 发行人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一期已经依法足额纳税,未有漏缴或欠缴税款的情形,也
未发生因税收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一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
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一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发行人最近一期执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
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一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七、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适
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
保证》《香港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近三年《审计被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
与保证》,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无新增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
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董事长杨林先生和时任总经理黄健铭先生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管辖的规定,基于中国目前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以及行政处罚体系,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重要
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十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尚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华 晓 军 律 师
_______________
庄 炜 律师
_______________
胡义锦 律师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登记号 发证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