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417 号),我们认为公司严
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鹏 李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