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议流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
司修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更好地推进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
体实施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及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制定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订稿)
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确保本计划顺利、规范运行。本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就该议案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李庆文、耿成轩、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