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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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江苏
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负
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将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
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成          许述财           张梓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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