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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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 128134      债券简称: 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
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3.08 元/股(含),该价格
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回购期间有增减持计划出现,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方案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得表决通过
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
间,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者
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在回购完成之后
 (5)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
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
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
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
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后期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3.08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划,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
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3.08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
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321,262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当前总股本的 0.168%,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
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民币 43.08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321,262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 0.33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194,105,927   28.13%     196,427,189   28.47%
无限售流通股      495,905,293   71.87%     493,584,031   71.53%
  总股本       690,011,220   100.00%    690,011,220   100.00%
币 43.08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60,631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比例为 0.16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194,105,927   28.13%     195,266,558   28.30%
无限售流通股      495,905,293   71.87%     494,744,662   71.70%
  总股本       690,011,220   100.00%    690,011,220   100.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2,168,348,463.70 元、
净资产 8,634,267,166.43 元、流动资产 13,251,407,257.45 元,货币资金为
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45%、1.16%、0.75%。
   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
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
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
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份的提议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向董事会提议,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
计划。提议人本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未有明确的增减持
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60)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
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形。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
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的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具体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事宜:
   的协议、合同及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监管部门有新的要
   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依据国家规定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或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
   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回购
股份事项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召开。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
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上述公告内容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
的总金额等。
   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
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
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在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重新修订回购方案
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请投资者注意风
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元、 净资产 8,634,267,166.43 元、流动资产 13,251,407,257.45 元,货币资金
为 1,326,235,337.64 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
完毕,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45%、1.16%、0.75%。
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
合理性、可行性。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 此,
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回购股份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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