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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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
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
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2,168,348,463.70 元、
净资产 8,634,267,166.43 元、流动资产 13,251,407,257.45 元,货币资金为
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45%、1.16%、0.75%。公司本次拟回
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
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
行性。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
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琦   潘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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