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 2023-120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 年度配股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2 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 837,504,000 股新股。公司
向截至 2019 年 4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总股份
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 833,419,462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9]02360004 号验资报告。
(二)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2 号文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民 币 5,0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净 筹 得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699
号验资报告。
(三)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61 号文批准,公司于 2022 年
币 7,000,000,000.00 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
金共计人民币 6,964,962,2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到位,已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2)第 00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 GDR
发行的保荐机构,终止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中金公
司将承接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中
金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不涉及募集资金账户变化,相关募集资金专
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甲方 截至 2023 年 8 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乙方(募集资金监 丙方(保荐 账号
甲方 2(开户单 31 日存储金额
甲方 1 管银行) 机构)
位)
滁州乐叶年产 5GW 隆基 滁州隆基乐叶光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中金公司 9550880213802400164 122,736,627.21
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绿能 伏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西安分行
隆基 隆基乐叶光伏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 中金公司 611301136013001959953 1,067,954.79
绿能 技有限公司 公司陕西省分行
宁夏乐叶年产 5GW 隆基 宁夏隆基乐叶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中金公司 611899991010003947365 65,397,861.51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绿能 技有限公司 公司陕西省分行
泰州乐叶年产 4GW 隆基 泰州隆基乐叶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中金公司 611301136013001986941 495,650,319.64
单晶电池项目 绿能 伏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陕西省分行
金额单位:元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甲方 截至 2023 年 8 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 丙方(保 账号
甲方 甲方 2(开户单 31 日存储金额
银行) 荐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嘉兴光伏年产 10GW 隆基 嘉兴隆基光伏科
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 中金公司 61050192390000001463 383,687,503.29
单晶组件项目 绿能 技有限公司
产业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隆基 隆基乐叶光伏科
/ 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 中金公司 61050192390000001449 0
绿能 技有限公司
产业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 隆基绿能 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 中金公司 61050192390000001448 991,027.46
产业开发区支行
年产 5GW 单晶电池 隆基 陕西隆基乐叶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金公司 8111701012700575716 82,297,127.32
项目 绿能 伏科技有限公司 司西安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银川年产 15GW 单晶 隆基 银川隆基光伏科
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 中金公司 3700020219200070936 16,345,973.37
硅棒、硅片项目 绿能 技有限公司
行
金额单位:元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甲方 截至 2023 年 8 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乙方(募集资金 丙方(保 账号
甲方 2(开户单 31 日存储金额
甲方 1 监管银行) 荐机构)
位)
隆基乐叶光伏科 广发银行股份有
/ 隆基绿能 中金公司 9550880212343200562 106,432.50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西安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
/ 隆基绿能 中金公司 9550880204764901436 2,762,864,873.24
限公司西安分行
隆基乐叶光伏科
西咸乐叶年产 29GW 广发银行股份有
隆基绿能 技(西咸新区) 中金公司 9550880231872600148 1,332,520,246.44
单晶电池项目 限公司西安分行
有限公司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和
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将
原计划投入 2021 年度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
(一期 3GW)建设的募集资金 108,000 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
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以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隆基光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根据上述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
用和管理,芜湖隆基光伏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户号为 102506369232,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存储金额为 0 元。
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甲方 1、甲方 2)、
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隆基绿能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元。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