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2020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1,00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