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天铁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天铁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天铁转债”。
二、关于公司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增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目前
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
加担保的担保对象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增加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担保
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 夏立安 张立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