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
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结
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永泉、陈希琴、胡国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