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沐
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获取借款,遵循
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且无需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事先认可该借
款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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