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3-38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53,432,3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33,5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3,398,8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552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73,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73,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623%。
钟淑芬、王红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125,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11%;反对 2,30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79%;反对 2,30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07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公司 2023-30 号及 20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
、王红(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