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7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 2 号东方精工公司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9,862,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859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1,757,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419,8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103,50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419,8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103,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