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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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7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 2 号东方精工公司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9,862,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859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1,757,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6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8,10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419,8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103,50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419,8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8,103,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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