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二)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 号楼 201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4,013,170 股,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45.5855%。【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股份总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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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272,336,358-291,200=272,045,158 股】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4,386,167 股,占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42.0467%。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27,003 股,占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3.5387%。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627,203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3.5388%。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0.0001%。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27,003 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272,045,158 股的 3.5387%。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011,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625,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0%;
反对 1,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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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