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辉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大会批准的《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