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
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韩本毅、林群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
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条件。
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排。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天民: 程安林: 王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