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佛山市金银
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
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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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振 黄延禄 曹永军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