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3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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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接受
委托,担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
                           、“收购人”
                                )豁
免要约收购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洛耐”
                           、“上市公司”
                                 、
“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
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中钢洛耐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半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金公司出具了 2023 年第二季度(从 2023 年 4 月 1 日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
    )。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中钢洛耐提供,收购
人与中钢洛耐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
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中国宝武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
                         )实施重组,中钢集
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因此,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钢集
团 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宝武将持有中钢集团 100%股权,导致间接
收购中钢集团合计持有的中钢洛耐 41.34%股权;中国宝武成为中钢洛耐的间接
控股股东,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规定。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
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报告书摘要》;
报告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进展公告》。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进展公告》。
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公告》
    。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中国宝武与中钢集团实施重组,中钢集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
    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中国宝武已经取得了本次划转所需的中国境内反垄
断审查及本次划转交割前必要的中国境外反垄断审查和外商投资审查。
已办理完毕。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本次收购涉及的工商变更已办理完毕,收
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宝武对保持中钢洛耐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收购人不存在违反上述
承诺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以来,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
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
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
作。
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改革发展需要,李国富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充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并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张文洋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左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期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王战民先生的职务
由常务副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其他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变。同日,上市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补选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补充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并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议案》
    。
的书面辞职报告,王云琪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王云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长龙先生及副总经理李丹女士、杨自尚先生和赵洪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刘长龙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李丹女士、杨自尚先生及赵洪波先生分
别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文洋先生为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
案》
 ,选举张文洋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
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由选举出的新任董事长张文洋先生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补选张文洋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增
补索亚星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公司现任副总经理耿可明先生为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年 8 月 11 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工作尚在进行中,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期亦将相应顺延。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完成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
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变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
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
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
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
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3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苏丽萍             翁嵩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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