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经了解蒋思颖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
其具备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蒋思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