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
出具了“苏同律证字 2023 第 5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见书(二)(以下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
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原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
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至今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系其股票经依法批准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
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有权决定转换股
票或不转换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公
司章程》合法有效,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1 亿元。根据发行人
书面确认,最终确定的债券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基于前述,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承诺的利率范围内,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不少于本次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
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并非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且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本充足率为 18.25%、18.85%和 15.58%;发行人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为 124.6 亿元、-1.87 亿元和 31.61
亿元,同期流动性比例分别为 59.36%、43.06%和 55.55%,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
率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2 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 11.02 亿元、12.50 亿元和 13.69 亿元。发行人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上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资料、财产权属证明及业务经营资质等
资料,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
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和相关
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浙江银
保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浙江绍兴瑞丰
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浙银保监函〔2023〕1 号),载明“瑞丰
银行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已逐步建立与其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流程,对经
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各项业务持续健康有
序开展”。
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及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系金融类企
业,持有绍兴银保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1143H333060001 的《金融许可证》,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情形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及立信会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H10024 号),发行人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募集资
金净额 1,181,742,063.95 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发行人最近一年不
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支持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发
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并非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的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的违约情况、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等要素,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600145965997H 的 《 营 业 执 照 》 。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股本变更情况。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或质押发行人股份的
情况。且发行人持股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因为个别
股东已质押、冻结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发生转让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更。鉴于此,本所律师认为,目前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
风险。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设 107 家分支机构,发行人及分
支机构均已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风险监管
指标(合并口径)符合《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单位:千元、%
监管指标 监管要求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监管指标 监管要求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本充足率 ≥10.5% 14.21 15.58 18.85 18.25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13.02 14.43 15.42 14.6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13.01 14.42 15.41 14.66
资本充足 杠杆率 ≥4% 7.95 9.11 9.68 8.42
程度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 15,672,902 15,013,148 13,662,844 11,115,190
一级资本净额 - 15,687,567 15,026,913 13,675,654 11,127,812
资本净额 - 17,125,607 16,223,614 16,714,867 13,838,078
风险加权资产 - 120,486,602 104,123,517 88,673,398 75,830,183
不良贷款率 ≤5% 0.98 1.08 1.25 1.32
不良资产率 ≤4% 0.82 0.92 1.04 0.94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10% 2.92 3.08 1.19 1.16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
≤15% 6.34 4.64 5.24 4.37
度
全部关联度 ≤50% 15.57 19.49 14.68 18.27
信用风险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27.58 17.34 9.55 8.53
拨备覆盖率 ≥150% 298.94 280.50 252.90 234.41
贷款拨备率 ≥2.5% 2.94 3.03 3.17 3.09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0.80 1.42 1.30 2.22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19.63 27.55 27.52 36.2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57.65 86.01 75.95 61.56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0.54 0.87 - 3.65
资产利润率 ≥0.6% 0.85 1.05 0.97 0.94
盈利性
成本收入比 ≤35% 31.84 33.30 32.22 32.86
流动性比例 ≥25% 64.43 55.55 43.06 59.36
存贷款比例 - 75.55 80.17 84.51 88.20
流动性 流动性匹配率 ≥100% 174.18 156.96 159.31 134.66
流动性缺口率 ≥-10% 18.90 1.45 18.44 17.96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73.41 70.21 67.48 63.62
市场风险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20% 1.25 1.05 0.39 0.33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合并口径)
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净收入 3,188,488 2,995,638 2,981,97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82,924 -133,359 -166,717
合计 3,105,564 2,862,279 2,815,254
占营业收入比例 88.10% 86.47% 93.57%
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上述业务收入,发行人没有从事核准的金
融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关联方:持有发行人 5%及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卸
任未满 12 个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
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
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发行人 5%及 5%以上股
份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持发行人 5%及 5%
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
交易如下:
单位:千元
交易类型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334 12,709 15,801 14,085
(1)贷款余额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贷款余
额
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的贷款余额 5,550 - 450 450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贷款余额 1,500,029 1,822,738 1,664,390 1,602,010
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贷款余额 5,617,800 2,646,249 1,291,950 942,420
合计 7,135,654 4,476,644 2,960,145 2,547,077
(2)贷款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 年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收取的贷款利息
收入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 85 - 23 24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
收入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 97,877 105,937 58,288 58,032
合计 133,022 183,045 144,461 127,218
(3)存款余额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存款余额 224,384 140,725 222,274 109,302
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的存款余额 8,777 176 66 47
主要股东的存款余额 616,150 7,038 6,228 14,151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存款余额 2,664,540 3,193,431 1,325,495 2,410,446
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的存款余额 4,527,073 2,910,528 693,143 2,016,373
合计 8,040,924 6,251,898 2,247,206 4,550,319
(4)存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支付的存款利息支
出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自然人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66 - - 1
向主要股东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179 98 145 352
向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支付的存款利息支
出
向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6,902 11,937 8,721 7,417
合计 14,303 25,065 19,017 20,610
(5)其他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30,000 - - 30,000
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50,000 30,000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 - -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 - - -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 - - -
合计 410,000 - 50,000 60,000
(6)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39 - 629 238
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338 907 554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92 - - -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670 - - -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53 - - -
合计 1,355 1,338 1,536 792
(三)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中存款、
贷款的利率和其他交易条件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
和条件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发生,为交易双方协
商一致的结果,且通过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规范,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所
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不动产的变化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生重要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注册
商标、专利权、作品著作权和域名等无形资产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自有房产外,发行人
目前的营业和办公用房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共计 99 处,建筑面积合计 43,738.185 平方米。前述房屋租赁
中,部分出租方已提供完备的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共计 72 处,建筑面积合计
处,建筑面积合计 9,303.71 平方米)。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
行人租赁房产情况无其他重要变化。
(四)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变化
康农商银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 1,639.9363 万股股
份,占其总股本的 1.80%。增持后,发行人共持有永康农商银行 6,334.0562 万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6.96%。
八、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正在履
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系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贷款余额前
十名贷款客户的相关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核查,该等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纠纷。
(二)发行人不存在除以上合同之外的其它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
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不存在法
律障碍,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为股
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对总
部组织架构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前台部门包括零售金融部、普惠金融事
业部、公司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数字金融部、金融市场事业部,中后台部门
包括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运营管理部、
总行办公室、保卫保障部、人力资源部、金融科技部、审计部、瑞丰商学院。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行人董事、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职务。
发行人董事、行长、审计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职务。
发行人行长。
经审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
《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变更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
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基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25% 25% 25%
增值税 应税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5%-7% 5%-7% 5%-7%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5% 5% 5%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符合国家现行法
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根据有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和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1,000
万元(含)以上的尚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共 1 笔,涉及金额(本金)2,440.63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本金 诉讼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
共 3 笔,涉及金额(本金)13.87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本金 诉讼进展
发行人、张建平、浙江为民空调工程有限
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上述未了结诉讼均为其
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相关方已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该等诉讼可
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未了结诉讼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
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计 120 万元具体如下:
序 被处罚
处罚事由 处罚决定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号 单位
序 被处罚
处罚事由 处罚决定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号 单位
其股权净值但仍质押股权 20 万元 〔2023〕10 号 局
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字 绍兴银保监分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字 绍兴银保监分
嵊州村 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字 绍兴银保监分
镇银行 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25 万元 〔2023〕1 号 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上述
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另根据发行人所取
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行为所涉及
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没有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之
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并且涉及的罚没
款金额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很小。因此,不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主要股东、董事长、行长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需
予披露的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行长的尚未
审结或可预见的、如作出不利判决或裁决将可能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财务、正常
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三、结论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影响本次发行
条件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吴朴成 徐蓓蓓
蔡含含
董椰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