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
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
资有限公司、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湖南顶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程序合法、合规,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签署增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无偿转让共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
权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厘清专利权属,公司拟将
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相关的6项共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
给顶立科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
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无偿转让6项共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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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事项。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拟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
利于顶立科技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治
理水平,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
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公司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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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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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忠 柳瑞清 胡刘芬
二〇二三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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