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星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星光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汤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3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5100 万元至 7600 万元。3 月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于 3 月 2
日才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冼树忠(任职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
财务负责人汤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
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高度重视,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深刻
反思,日后会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
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