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
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
民币 3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60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
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
吴淦国
宋永胜
易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