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
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
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跃刚、杨大贺、蔡可青
二 O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