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园 3 号楼会议室
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3-031)。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 1,265,139,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76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共 1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8,733,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6.9051%。
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453,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5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7,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395,3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552%。
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262,024,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338,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7.6660%;反对 3,114,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