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 回购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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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65
              浙 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 购 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00 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7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载的《关 于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 股东减 持股份的 预披露 公告》(公告 编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
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
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
简称“《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制订了本次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七条与《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
关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
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00 元/股(含)
                                     ,未
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自股价
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
实际情况择机决策。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
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8.0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
约 2,142,85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 28.0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1,071,429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0.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过 12 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
实施。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回购价格上限 28.0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142,857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1.06%,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
按照截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
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 流通股/
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5,275,468        91.84%   183,132,611    90.78%
总股本         201,728,186       100.00%   201,728,18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价格上限 28.0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1,071,429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0.53%,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
按照截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
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5,275,468        91.84%   184,204,039    91.31%
总股本           201,728,186       100.00%   201,728,18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93,760.2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为 157,228.20 万元,流动资产 153,823.43 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
上限 6,000 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04%、3.82%、3.90%,公司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良
好,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
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
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拟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起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7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载的《关 于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 股东减 持股份的 预披露 公告》(公告 编号: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
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
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
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
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
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
  (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
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
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回购规则》
                              《回购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
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
性和必要性。
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载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6)。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回购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予以披露;
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九、风险提示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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