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
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莉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超一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