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
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
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
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仲飞、陈政峰、龚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