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
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
(天健审〔2023〕9217 号),
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就
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鲍恩斯、石建辉、潘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