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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50 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广东松发
规则》”)、
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潮州市枫
溪区如意路工业区 C2-2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堃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0,840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7,475,400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81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均以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
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60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