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马B: 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之星 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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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恒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
机财务公司”)存款业务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
市公司股东利益,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财务部、综合办公室、
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业务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
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
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国机财务公司存款风险。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国机财
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
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
  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国机财务公司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关注国机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
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
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对国机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国机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
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国机财务公
司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
评估管理。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国机财务公司的
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并关注国机财务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
况。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国机财务公司
的月报、季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阅的半年报和审计的年报,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
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风险
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中期报告、年报中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国机财务公司存款期间,国机财务公司
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国机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国机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国机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
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机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机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国机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六)国机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国机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
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国机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机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
进行整改;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向风险
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信息,
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
员敦促国机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公司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
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
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国机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国机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
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国机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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