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60316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223号C9号楼401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2388弄1号2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科华控股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
指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优
转让方 指 陈洪民、陈小科,二人为父子关系
科华投资 指 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陈洪民先生 100%控制的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陈洪民、陈小科持有的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道得晶优 指 道得晶优(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道得投资 指 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道得有限 指 道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道得基金 指 淄博道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州道得基金 指 泰州道得未来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安道得基金 指 泰安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潜山道得基金 指 潜山市道得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县道得基金 指 和县道得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岳西道得基金 指 岳西道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
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223号C9号楼4017室
法定代表人 武飞
注册资本 27.6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C5755X7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12-02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贸易经纪;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2388弄1号2楼
联系电话 021-669893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淄博道得基金、泰州道得基金、泰安道得基金、潜山道得基金、和县道得基金及岳西
道得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道得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道得晶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武飞先生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
武飞 无 男 中国 上海 否
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自身情
况有出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意愿,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在符合各方利益基础上达成了
本次权益变动的一致意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
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谋求控制权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转让协议》,陈洪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9,140,137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85%),陈小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 15,275,6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4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
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5,275,647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1.4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1:陈洪民
乙方2:陈小科
丙方: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又称“受让方”,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或“转让方”,甲方、
乙方1、乙方2、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标的股份,乙方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
让而转移给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安排,乙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股) 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乙方 1 9,140,137 6.85%
乙方 2 6,135,510 4.60%
合计 15,275,647 11.45%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
称
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乙方 1 36,560,550 27.41% 27,420,413 20.56%
乙方 2 10,080,000 7.56% 3,944,490 2.96%
丙方 2,738,850 2.05% 2,738,850 2.05%
甲方 - - 15,275,647 11.45%
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 22.49 元,
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343,549,301.03 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价款”)。其
中,受让方应当分别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股) 本次转让价款(元)
乙方 1 9,140,137 205,561,681.13
乙方 2 6,135,510 137,987,619.90
合计 15,275,647 343,549,301.03
即人民币 68,709,860.21 元(大写:陆仟捌佰柒拾万玖仟捌佰陆拾元贰角壹分)。其
中,甲方向乙方 1 支付人民币 41,112,336.23 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壹万贰仟叁佰
叁拾陆元贰角叁分),向乙方 2 支付人民币 27,597,523.98 元(大写:贰仟柒佰伍拾
玖万柒仟伍佰贰拾叁元玖角捌分)。
所合规确认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
民币 103,064,790.31 元(大写:壹亿零叁佰零陆万肆仟柒佰玖拾元叁角壹分)。其中,
甲方向乙方 1 支付人民币 61,668,504.34 元(大写:陆仟壹佰陆拾陆万捌仟伍佰零肆
元叁角肆分),向乙方 2 支付人民币 41,396,285.97 元(大写:肆仟壹佰叁拾玖万陆
仟贰佰捌拾伍元玖角柒分)。
三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37,419,720.41 元(大写:壹亿叁仟柒佰肆拾壹
万玖仟柒佰贰拾元肆角壹分)。其中,甲方向乙方 1 支付人民币 82,224,672.45 元(大
写:捌仟贰佰贰拾贰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肆角伍分),向乙方 2 支付人民币
方 1 支付人民币 20,556,168.11 元(大写:贰仟零伍拾伍万陆仟壹佰陆拾捌元壹角壹
分),向乙方 2 支付人民币 13,798,761.99 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玖万捌仟柒佰陆
拾壹元玖角玖分)。
另行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同意,银行账户信息书面告知甲方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变更;如乙方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需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
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股份交割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
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
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
义务。
承担过渡期安排。各方同意:
事会决议事项时,虽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但该等表决不得损害甲方因
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在其合法合规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良好状态,且不会发生
恶意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况或故意妨碍本次股份转让的推进;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
司权益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减损
的行为,不得对上市公司资产、权益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所需除外。
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各方应积极协调上市公司进行配合。
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
重大利益的行为。各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各方以及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对各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
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不会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易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在甲方依其权利及本协议约定提名、选举或聘任的人员正式任职前继
续任职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权。
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一名监事。乙方及丙方承诺,在相应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市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受让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丙
方不得就所持剩余股份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
买权、购股权或放弃表决权、委托表决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
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力,有权处置标的股份,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已取
得必要的公司授权。
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
权属纠纷情形。
股份转让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
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和或有负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存在未披
露的资金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以下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债务及或有负债由乙方及丙方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在交
割日前(含交割日),上市公司的未经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
(2)在交割日前既存
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出现诉讼、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如上市公司向相关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及或有负债的,
则乙方应最终向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
法合规且真实、完整的,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终止
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风险。
括但不限于自有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与上市
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明显差异。
理团队稳定,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由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乙方及丙方有
义务督促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对上市公司尽勤勉尽职和善良注
意之义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日常
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不存在其他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其他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股份。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将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议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次股份转让价款。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未能如期支付的,则甲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此外,如
果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的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及与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协议(如有)。
转让价款金额 50%的违约金。
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以甲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为基础、按
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之日起生效。
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
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
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
基本情况
科华控股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 603161
上海晶优新能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 223 号 C9 号楼 4017 室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 □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否
是 否 为 上 市公 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持股比例:0
份比例
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变 动种 类: 人民币普通股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变 动数 量: 15,275,647 股(增加)
量及变动比例
变 动比 例: 11.45%(增加)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 否 √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是 □ 否 √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