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上市公司”)拟收
购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的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00%股权、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
司 50.43%股权、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
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亦不存在购买、
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昊昱 吴 鹏
王 楚 郭修武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吴力健 陈可均
易 萌 张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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