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结果为:
叶盛基:236,050,2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363%;
赵蓓:236,050,1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6363%;
张盛利:235,906,4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756%;
。
叶远航:235,906,5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757%;
黄学敏:233,388,1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127%;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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