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1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
市股数为 1,491,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491,0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
据《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
符合条件的 17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张宏女士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就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辰欣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并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075,000 股。
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 1 名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
份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53,353,000 股
变更为 453,333,000 股。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了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 1 名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
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公司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除已
离职激励对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5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为 1,994,000 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9 月 8 日。北京
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3 年 2 月
股。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 1 名激励
对象(鞠金军先生)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53,263,000 股变更为 453,254,000
股。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
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后剩余股
人数 票数量
附: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
计划,因公司剩余预留的 47.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
对象,预留股份已失效。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辰欣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
。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情况
批次 股 票 解 锁 日 股票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 取消解锁股 因分红送转
期 量 数量 票数量及原 导致解锁股
因 票数量变化
第一个解 2022 年 9 月 1994000 股 2991000 股 9 万股,因 5 不适用
除限售日 8日 人离职。
第二个解 2023 年 9 月 1491000 股 1491000 股 9000 股,因 不适用
除限售日 8日 1 人离职。
附:上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 1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完成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所持 9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
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8 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届满。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满足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7 年-2019 年每股分红均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为 0.23 元,2020 年和 2021 年累计
实现的每股分红较 2017 年-2019 年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每股分红均值增长率为 141.74%;
以公司 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
首次授予限制性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
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或
股票第一个解除 件。
以公司 2017 年-2019 年每股分红均值为基
限售期
数,2020 年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公司 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
首次授予限制性 数,2020 年和 2021 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
股票第二个解除 增长率不低于 120%;
或以公司 2017 年-2019
限售期 年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0 年和 2021 年
累计实现的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 130%。
以公司 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
数,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累计实现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5%;
或以公司 2017
股票第三个解除
年-2019 年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0 年、
限售期
率不低于 26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 6 名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 激励对象因离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 件, 剩余 174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
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B 及以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评价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系数 100% 9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
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
果为 A/B/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D,则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注 1)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注 1:按授予价格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相应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491,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3%。
本次解除限
首次已获授
本次可解除限 售 数 量 占 获
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授 限 制 性 股
票数量(万
数量(万股) 票 数 量 比 例
股)
(%)
韩延振 董事、副总经理(原) 20.00 6.00 30
郝留山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张祥林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崔效廷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70 人 417.60 125.10 30
合计 497.60 149.10 3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 变更后数量
无限售流通股 450,272,000 +1,491,000 451,763,000
有限售流通股 2,982,000 -1,491,000 1,491,000
合计 453,254,000 0 453,254,0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
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辰欣药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辰欣药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
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