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展有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以 6.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