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证券发行办法》”)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长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
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
效期,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志良 罗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光伟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