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
的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