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
升公司整体价值。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
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