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议内容
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84.2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
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事项。
四、《关于补选苏建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该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苏建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议苏
建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们
同意将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