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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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 北楼 15A
邮编:266071    电话:0532-58781600   传真:0532-58781666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曜琴岛”、“本所”)接受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公司”)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独立董事刘树国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向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将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权(以下简称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
集表决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通过网络检索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
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与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刘树国先生出具的说明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
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征集表决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公司其他资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96,以下简称“《征集公告》”),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刘树国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经核查,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刘树国先生担
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树国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中国国籍,本科学
历,会计学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 7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材料会计;2005 年 3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青岛四方川崎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8 年 3 月至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
日照市硕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 年 9 月至今,任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刘树国先生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检索查询,刘树国先
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树国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
间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征集人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查阅《征集公告》,其内容包含了征集人声明、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事
项、征集主张、征集方案、征集对象等内容,且《征集公告》经由征集人签署后
提交公司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根据《征集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对象
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期限为
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进行表决权的征集行动。《征集公
告》还明确披露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及步骤,《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作为《征集公告》附件一并披露,依法充分披露了股东作出授权
委托所必须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经查阅《征集公告》,并经征集人确认,本次征集表决权严格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滥用公开征集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部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果
  根据刘树国先生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7:00,征集人未收到
股东表决权委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刘树国先生自征集日至
行权日期间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征集人资格;本次征集表
决权的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
                    【 结   尾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李   茹
                    经办律师:徐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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