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后,我们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以 15.62 元
/股的价格向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0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乃秀 刘树国 张美萍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