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人员,除
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以 15.62 元/股的价格向 12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90.0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