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其贷款提供担保。
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
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也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
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
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
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 宏 刘娥平 张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