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 关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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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3-08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88,773,4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共 32,96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1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共 55,809,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共 15,809,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4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17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
  上述议案表决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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