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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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安满坤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经充分、全面审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资料等,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① 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 不
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⑤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 不存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从
而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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