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股票代码:688251)
二〇二三年九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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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顺利召开, 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表)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由证券部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的程序安排和
会务工作。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进入会场。
三、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及/或公司营业执
照,股票账户卡、(法人)授权书等)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7:30 办理会
议登记手续。
四、会议期间,请遵守会场秩序,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
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量;每
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
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
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八、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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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东提问和回答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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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
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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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计投票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
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与 会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发 言 及 提 问
(七 )与 会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对 各 项 议 案 投 票 表 决
(八 )休 会 (统 计 表 决 结 果 )
(九 )复 会 , 宣 读 现 场 会 议 表 决 结 果 和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十 )律 师 宣 读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十 一 )签 署 会 议 文 件
(十 二 )主 持 人 宣 布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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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
志坚先生“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提议,董
事会根据提议内容,制定了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回购方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32)。
本议案已经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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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
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次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
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事宜;
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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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董事会办事效率,加强相关工作事项的推进,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股东大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
转让或注销。 销。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已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授权委托人具体办理后续变更登记、备案等
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