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李焕昌 徐燕平 罗红志
李 纳 何谦 仲维宇
李 剑
全体监事签字:
俞汉昌 董榜喜 赵阿荣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刘 力 周国铨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昌红科技 指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指
行 发行 A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实施细则》 指
施细则》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上述与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
金总额进行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自原
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
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
公告。
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 8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
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
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立信会计师 2023 年 8 月 29 日出具
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
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413 号),截至 2023 年 8 月
款项划转至昌红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
据立信会计师 2023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414 号),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昌红科技向
金净额为人民币 403,618,988.4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0,000,000.00 元,计
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373,618,988.49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昌红科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
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0,000,000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
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 年 8 月 18 日),发行底价为
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
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
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3.79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1 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立信会计师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13,700,000.00 元,扣除不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081,011.51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
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13.79 元/股,发行股
数 3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413,7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合计 30,000,000 413,700,000.00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
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文件,共计 178 名
特定投资者。上述 178 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截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市后发行
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21 家、证券公司 16 家、保险机构 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12 家。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盘后
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78 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自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拟发送
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 9 时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中世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龚微、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
管)、薛小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共计 8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向其
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
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
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相关信息。
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2023 年 8 月 22 日 9:00-12:00,发行人及保荐人
(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除 1 家投资
者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
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
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青岛祝融富田投资管理有限公
券投资基金”)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90 3,000
公司-分红产品”) 13.65 8,000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合格境
资者)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
资基金管
不适用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 (合格境
限公司 外机构投
资者)
(证券投
资基金管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资本 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00019382F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
经营范围
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数量 10,459,753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6,030,460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5,801,305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 9 号院 1 号楼 19 层 1906
注册资本 1,45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074251442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175,489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689,630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注册资本 762,108.766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26335439C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经营范围 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667,875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企业名称 UBS AG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境外投资证书编号 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 1,087,744 股
限售期 6 个月
姓名 薛小华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
身份证号 3201**********0022
认购数量 1,087,744 股
限售期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及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未来交易安排
经核查,以上获配的 8 家投资者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上述发行对象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
备案程序。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薛小华 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
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
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
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
金,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
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
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
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
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
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发行人
名称: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焕昌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 3 号昌红科技公司 1 层至 3
层
联系人:刘力
联系电话:0755-89785568-885
传真:0755-8978559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范璐、许佳伟
项目协办人:朱志昊
项目组其他成员:邬溪羽、唐凯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魏天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经办律师:曹平生、程兴、常宝、杨小昆
联系电话:0755-88265077
传真:0755-88265537
(四)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栋 16 楼
经办会计师:蔡晓丽、张万斌
联系电话:0755-82584500
传真:0755-82584508
(五)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栋 16 楼
经办会计师:蔡晓丽、张万斌
联系电话:0755-82584500
传真:0755-8258450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件的股份数量
(股) (%)
(股)
李焕昌 境内自然人 202,065,500 40.21 151,549,125
华守夫 境内自然人 18,237,500 3.63 18,237,500
徐燕平 境内自然人 15,050,718 3.00 11,288,038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阿巴马万象益
其他 9,930,000 1.98 -
新 6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 其他 5,909,000 1.18 -
股计划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4,948,065 0.98 -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
境外法人 4,251,115 0.85 -
公司-客户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欧消费主题股 其他 3,933,300 0.78 -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徐进 境内自然人 3,302,750 0.66 -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
境内一般法人 3,131,600 0.62 -
司
合计 270,759,548 53.89 181,074,66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
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
数量(股)
李焕昌 境内自然人 202,065,500 37.95 151,549,125
华守夫 境内自然人 18,237,500 3.42 18,237,500
徐燕平 境内自然人 15,050,718 2.83 11,288,0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法人 10,459,753 1.96 10,459,753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阿巴马万象益新 66 号 其他 9,930,000 1.86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
其他 5,909,000 1.11 -
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 5,801,305 1.0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法人 4,948,065 0.93 5,801,305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4,251,115 0.80 -
-客户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 其他 3,933,300 0.74 -
投资基金
合计 - 280,586,256 52.69 197,335,721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
账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李焕昌先生仍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以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股本结构为测算基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股) 例
有限售条件股
份
无限售条件股
份
股份总数 502,508,027 100.00% 30,000,000 532,508,027 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进一步提升资
金实力,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的资本结构将更加
稳健,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
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
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
影响。若公司拟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相关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
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
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
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9 号)和昌红科技履行的内部决策
程序的要求。
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昌红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相关要求,具备发行对象资格。
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范 璐 许佳伟
项目协办人:
朱志昊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曹平生
程 兴
常 宝
杨小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蔡晓丽 张万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蔡晓丽 张万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
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 3 号昌红科技公司 1 层
至3层
联系电话:0755-89785568-885
传真:0755-8978559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